原標題:陜西女子遭兩男子脫衣猥褻 報警卻被男友阻攔當場割腕
公訴機關吳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尚寶寶,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于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公民身份證號:61273019920416061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吳堡縣寇家塬鎮尚家塬村6區9號,捕前住吳堡縣宋家川鎮一完小租賃房。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吳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吳堡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于艷軍,陜西藍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壯飛,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陜西省榆林市吳堡縣,公民身份證號:61273019920418003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吳堡縣宋家川鎮刁焉村42號,捕前住吳堡縣宋家川鎮柏樹坪村龍山小區2號樓2單元201.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吳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吳堡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宋宏成,陜西藍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堡縣人民檢察院以吳檢刑刑訴[20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犯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秋平、杜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寶寶及其指定辯護人于艷軍、被告人張壯飛及其指定辯護人宋宏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吳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與高永永、馬某跑大車回到吳堡后一起吃飯喝酒,飯后高永永與被害人馬某二人入住一品盛酒店211房間,尚寶寶、張壯飛也一同來到該房間。進入房間后,馬某脫掉外套和靴子,坐到沙發上,被告人尚寶寶借著酒勁湊到被害人馬某旁邊,多次撫摸手和大腿,馬某被迫躲在高永永身后,被告人尚寶寶向張壯飛提議把高永永推出去,被告人張壯飛應允。二被告人合力將高永永推出房間,并將房門關上,馬某見狀準備逃出去,卻被二被告人攔住,強行按倒在床上,馬某奮力掙扎,并大聲喊叫高永永,二被告人先是在馬某胸部和大腿等部位一陣亂摸,隨即又強行將馬某的皮短褲和打底褲脫掉,在準備脫掉馬某的內褲時,馬某表示要報警,二人見狀將馬某放開,馬某隨后撥打110報警。之后二被告人將房門打開,高永永進入房間,高永永進來后勸說馬某不要報警,馬某覺得自己受到極大的侮辱,將該房間內的瓷杯砸碎,用瓷片割破手腕。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為尋求刺激,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脫去被害人馬某的衣服并撫摸其身體敏感部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懲處。
吳堡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被告人尚寶寶及其指定辯護人于艷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尚寶寶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壯飛及其指定辯護人宋宏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人對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與高永永系朋友。2019年11月18日,高永永帶著女友馬某來到吳堡縣入住一品盛世賓館,并與二被告人一起用餐。次日,二被告人與高永永及馬某駕駛兩輛貨車一起跑運輸,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時許,四人返回吳堡在夜市用餐后,一同返回一品盛世賓館高永永登記的211房間。馬某脫掉外套和靴子,坐到沙發上,被告人尚寶寶借著酒勁湊到被害人馬某旁邊,多次撫摸其手和大腿,馬某被迫躲在高永永身后,二被告人將高永永推出房間,并將房門關上,馬某見狀準備逃出去,卻被二被告人攔住,強行按倒在床上,馬某奮力掙扎,并大聲喊叫高永永,二被告人先是在馬某胸部和大腿等部位一陣亂摸,隨即又強行將馬某的皮短褲和打底褲脫掉,在準備脫掉馬某的內褲時,由于馬某激烈反抗并表示要報警。二被告人見狀,將馬某放開,馬某隨后撥打110報警,之后二被告人將房門打開,高永永進入房間后勸說馬某不要報警,馬某感覺自己受到侮辱,將該房間內的瓷杯砸碎,用瓷片割破手腕,堅持報警,隨后公安局民警趕到現場,案件告破,后將二被告人抓獲。在移送起訴期間,二被告人在公訴機關已簽訂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接處警綜合單、立案決定書證明,2019年11月20日吳堡縣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馬某在吳堡縣一品盛世賓館被強制猥褻的報警后,于次日立案進行偵查。
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2019年11月23日,吳堡縣公安局依法對高永永、馬某因在吳堡縣城區一品盛世賓館賣淫嫖娼行政處罰各500元。
3.戶籍信息證明,二被告人均出生于1992年,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
4.監控視頻和住宿登記記錄證明,2019年11月21日,高永永于2019年11月19日、20日在一品盛世211房間登記住宿。
5.個人衣物證明,案發時被害人馬某所穿衣服的特征。
6. 微信轉賬記錄證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時33分,高永永向被害人馬某微信轉賬1萬元,當日14時7分,馬某又將1萬元微信轉賬給高永永。
7.證人高永永證明,他和馬某通過快手認識并成為朋友。2019年11月18日,他與馬某以及張壯飛一起吃飯時喝了一些酒,飯后他和馬某在一品盛世登記的房子住了一晚。第二天一起去了榆林出車裝卸煤炭,晚上返回吳堡后,他與馬某以及尚寶寶、張壯飛在“海子烤吧”用餐喝酒。凌晨3點許,他們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賓館開了一間房子聊天,后來不知道是尚寶寶還是張壯飛讓他出去,他沒有出去,然后他們兩人強行將他拉出去,他在外面敲門,聽到馬某在里面喊其名字,并說:“看你朋友”,過了一會不知誰把門打開了,他進去之后馬某在床上哭泣,外褲子被脫掉了,張壯飛和尚寶寶站在旁邊不說話,過了一會就走了。馬某說她已經報警了,并說:“看你相跟的什么朋友了”。幾分鐘之后,公安民警到現場了。
8.證人張慧慧證明,她是吳堡縣一品盛世酒店的前臺登記、收銀員,2019年11月19日晚上是她值班,凌晨3點許有三個男子(其中2名吳堡人、1名山西省人)來登記入住,事后她才知道還有一名女性一起住的。當晚是一名叫“永永”的山西人辦理的登記手續,住的是211房間。
9.被害人馬某的陳述,2019年10月底,她通過快手認識高永永,高永永與張壯飛、尚寶寶是朋友關系,2019年11月18日,她通過高永永認識張壯飛和尚寶寶。當天她們四人一起吃完飯后去了一品盛世酒店,她與高永永住了一晚上。2019年11月20日凌晨1時左右,她和高永永、張壯飛、尚寶寶在海子烤吧一起用餐喝酒,凌晨三點左右,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賓館,登記了一間房,四人在房間內聊天,到凌晨4時許,張壯飛和尚寶寶把高永永強行拉出房間,她想一起出去但被尚寶寶和張壯飛拉住了,然后高永永、張壯飛就開始脫她的衣服,并且在她的胸和身上其他地方亂摸,她一直在反抗并叫高永永快點進來,最后由于她穿的連體內衣,所以內衣沒有被脫掉,她說再脫就報警了,尚寶寶和張壯飛才停止,開門讓高永永進來,進來之后她就報警了,高永永不讓她報警,奪走了她的手機,還給110打電話讓他們不要來,她還想報警,高永永不讓,她就把賓館的水杯摔碎,用碎片劃手腕,被高永永制止了。
10.被告人尚寶寶供述,2019年11月19日,他與張壯飛、高永永,還有馬某在海子烤吧用餐結束后,他和張壯飛開大車,高永永和馬某坐著,一起去了榆林出車裝卸煤炭,拉貨后于11月20日凌晨1時左右返回吳堡,四人又去海子烤吧吃飯,他與張壯飛、高永永還喝了白酒,凌晨3點左右,四人一起去了一品盛世賓館,高永永登記了一間房子四人進入聊天。過了一會,他和張壯飛把高永永推出門外,并且關上門,馬某在床邊坐著,他雙手把馬某的胳膊壓住,張壯飛往下脫馬某的皮短褲,過程中馬某一直在反抗,他把馬某壓倒在床上,張壯飛強行把馬某的皮短褲脫下,扔到床邊上,然后他放開馬某,馬某說她要報警,這時高永永進來了,勸馬某不要報警,但是馬某還是報警了。
11.被告人張壯飛供述,2019年11月20日凌晨1點許,他和尚寶寶、高永永、馬某跑大車回到吳堡去海子烤吧吃飯喝酒,凌晨3點左右去了一品盛世酒店,高永永開了一間房,四人在房間內聊天,過了一會準備回家時,尚寶寶對他說把高永永推出房子,再把馬某的衣服脫下,他同意了。于是他二人把高永永推出房間,將馬某按在床上,馬某一直在掙扎,并呼叫高永永。尚寶寶壓在馬某上身,他往下脫馬某的皮短褲,脫下后就放開馬某了,他把房門打開,高永永進來時馬某要報警,高永永勸她不要報警,把馬某手機掛斷,高永永讓他與尚寶寶先回家,其給馬某解釋,這樣他和尚寶寶就離開酒店回家了。
12.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和被害人馬某均能夠準確辨認出對方。
13.視聽資料證明,2019年11月20日被害人馬某報警后,吳堡縣公安局執法記錄儀拍攝的一品盛世酒店8211房間及樓道的出警現場。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對二被告人應予懲處。被告人尚寶寶、張壯飛共同故意實施犯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積極主動實施犯罪,所起作用相當,均屬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指定辯護人于艷軍、宋宏成所持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尚寶寶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張壯飛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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