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居期間女子患上精神病能否要男方補償?法院這樣判
廣東兩小青年同居后擺了酒席,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不料,在同居期間,女方患上精神疾病,男方不僅將她送回了娘家,還起訴要求拿回彩禮金。女方憤而也將男方告上法院,聲稱是對方使用了暴力,她才患病,要求男方賠償醫療費5萬元。法院會怎么判決這起案件呢?記者今日獲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最終判決男方一次性補償2萬元給女方。
同居期間女方患病 分開后索要賠償
2018年2月間,20歲出頭的廣東五華青年阿軍經妹妹介紹認識了同村的阿玲,此后兩人便用電話和微信聯絡感情。7個月后,雙方再次見面后確定了戀愛關系。之后,熱戀中的二人一同到東莞市共同租房居住。
2019年2月,水到渠成的兩人按照農村風俗進行結婚擺酒事宜,阿軍向阿玲的家人支付了彩禮39990元。因雙方意見不一,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不料,2019年2月25日,在擺酒不到一個月時間,阿軍卻發現阿玲講話有些不清楚,便于當月將阿玲送回了娘家。
之后,阿玲父母將阿玲送至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共花醫療費4萬多元。事情發生后,阿玲家退還了阿軍彩禮金2萬元。
2019年4月,阿軍向法院提起婚約財產糾紛訴訟,要求阿玲及其母親返還剩余19990元彩禮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婚約后已經按照當地農村習俗擺酒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但考慮到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等因素,酌情返還阿軍大部分彩禮金3萬元,抵除已返還的2萬元,阿玲及其母親仍需返還1萬元。
面對阿軍的所作所為,阿玲方憤而也阿軍告上法院,要求阿軍賠償醫療費等共計5萬元。
女方控訴:男方使用暴力導致其患病
阿玲方控訴,自兩人同居以后,是阿軍對她的暴力行為才致使她患上未分化型精神病,故要求阿軍一次性經濟補償5萬元。
對此,阿軍則要求女方提供證據證明他使用了暴力。
法院:處理同居糾紛仍應遵循公平原則
梅州五華法院審理后認為,阿玲雖無證據證實其所患精神疾病是因阿軍的原因造成的,阿軍對患有精神疾病的阿玲亦無婚姻法意義上的扶助義務,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之規定,雙方的同居關系仍應受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的約束,處理因同居關系導致的矛盾糾紛仍應遵循公平原則。
鑒于雙方已經按照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的客觀事實,阿玲在與阿軍同居生活期間患有嚴重影響生活能力的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已花費醫療費4萬多元,現仍未治愈且需長期服藥治療,阿軍應尊重和遵循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的民事原則,對阿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才符合社會公德及善良風俗民法原則的要求。
現阿玲請求阿軍一次性補償5萬元,法院認為其請求數額過高不予完全支持,綜合考量雙方同居生活時間、雙方的家庭狀況、阿軍的給付能力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由阿軍一次性補償2萬元較為公平合理。
法官說法:同居關系雙方沒有扶助義務
當下,隨著社會風氣的逐漸開放以及社會倫理觀念的轉變,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情侶或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較為普遍,由其引發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糾紛也層出不窮。
經辦法官指出,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雖不受法律保護,但由此產生的糾紛仍受民法的調整。相較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下的當事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扶養人身關系,雙方沒有扶助義務,換句話說,在同居關系解除后,無論是哪一方都無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扶養費。
在此建議,為充分保護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權益,請選擇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法律的保護下開展婚姻家庭生活。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