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小伙一個月閃婚,婚后不到10天,妻子突然出走
“妻子”失蹤近3年 解除婚姻關系遇麻煩
2015年9月,浙江蕭山小伙小吳與湖南姑娘小云(化名)經人介紹相識,一個月后登記結婚。婚后不到10天,小云突然出走,電話關機,小吳多次尋親未果。2018年9月,小吳向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由區法院移送女方戶口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
離奇的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小云的身份信息被證實為當地另一女青年所有,該女青年的身份證曾在2014年底丟失。庭審中,小吳發現自己并不認識法庭上的這個“小云”。隨后,當地法院以“因使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婚姻登記引發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原告小吳的起訴。
2019年2月,小吳來到區民政局,要求撤銷他與“小云”的結婚登記,被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只能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小吳無法提供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因此無法直接撤銷兩人的結婚登記。
同年3月,小吳起訴區民政局,以“婚姻登記處在作出婚姻登記過程中,對婚姻登記當事人身份信息審查失職,導致其與持有虛假身份信息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為由,提請區法院撤銷他與“小云”的婚姻登記行為。
遇“騙婚”行為 可提起行政訴訟
區民政局經與區法院充分溝通,建議法院查實區民政局在作出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時程序合法并已盡到合理審查職責,同時查清“小云”假冒他人身份與小吳辦理結婚登記這一事實的基礎上,出具建議自行糾正結婚登記的函件。
最后,區民政局憑法院的建議函,啟動自行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小吳與“小云”的婚姻由此畫上句號。
為何民政部門最初無法直接撤銷兩人的結婚登記?區民政局工作人員介紹,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因受脅迫形成的婚姻關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小吳與“小云”的婚姻,無證據證明其中一方是受脅迫而作出的結婚意思表示,因此不屬于《婚姻法》所指的“可撤銷婚姻”,也就不屬于婚姻登記機關有權撤銷的具備一定條件的脅迫婚姻。
如何防范“愛情騙子”?
浙江省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升級后,增加了人臉識別功能,線上還新增了“材料預審”功能。預約成功的新人,可直接在系統中上傳相關證件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會第一時間審核申請人身份信息是否真實。
[來源:FM93交通之聲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