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年度大戲!一家人半月內結婚離婚23次,甚至連親家母都娶……
為占有盡可能多的拆遷補償利益!麗水這11人涉嫌非法占有拆遷補償利益,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9月19日,麗水市蓮都區公安分局巖泉派出所接到市區城中村改造巖泉指揮部報案稱,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冷水村飛機場角村村民石某寶、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虛假離婚、結婚進行戶口遷移,非法占有拆遷補償利益的嫌疑。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當即著手調查。原來,石某琴是飛機場角村民,2011年與原夫潘某勇離婚,不過,今年3月他們又開始了頻繁接觸,之所以如此,是他們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帶來的巨額利益。按照已經公布的補償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戶口在飛機場角的村民,即使按照無房戶的最低補償標準,每個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補償,而飛機場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區塊之一。
3月6日,潘某勇通過與石某琴的“復婚”,順利將戶口遷入了飛機場角,但僅僅6天之后,這對夫妻再次選擇離婚。也就在這之后,足以讓人瞠目結舌的“好戲”上演了……
3月20日,潘某勇與自己的嫂子湯某香結婚,6天后離婚;4月3日,他再次與湯某香的妹妹湯某連結婚……石某琴也有連續動作,她2011年與張某滿二婚,2013年離婚,隨后于今年3月20日與湯某滿(湯某連原配丈夫)三婚……不僅如此,潘某勇的父親潘某田也先后多次離婚、結婚,3月11日甚至與親家母劉某嬌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
就這樣,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時間內,這一大家子相互間關系為表兄妹、親兄弟等的11名成員,先后結婚、離婚高達23次,潘某田更是在一周之內在民政部門登記了3次,他們通過這些操作,先后將13名戶口不在飛機場角的人的戶口遷了進來,幻想著補償。
這場離奇鬧劇的始作俑者正是潘某田,面對公安機關的訊問,他說,他本以為,政策允許,也不違反《婚姻法》,“之所以這么做,就是想多要點征收補償。”有幾位民警現場就表示:劇本都不敢這么寫……
后隨著公安機關調查的深入,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其中石某寶、潘某田、潘某勇等4人被刑事拘留,石某琴、孫某英、劉某成等7人取保候審。面對警方的訊問,他們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動機,并表示后悔。
“他們的行為涉嫌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進行結婚離婚,達到遷移戶籍的目的,以此謀取非法占有征收補償利益的非法目的,構成詐騙罪。”辦案民警、巖泉派出所副所長劉晨表示。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01
假結婚的情形
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達到拆遷補償、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目的
當前市場經濟下,城市建設加快,土地征用頻繁,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達到離婚后戶口分立的目的,從而獲取更多的補償、安置待遇。
以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按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債務人如果無償還能力,一般情況下應中止執行。為此,有些欠債人在案件執行前便千方百計處分財產,以制造無力償還的假象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夫妻雙方假離婚,以逃避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可有些人受多子多福、重男輕女舊思想的影響,總是想方設法超生、多生。
為達到超生目的,在女方懷孕時假辦理了離婚手續,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復婚;還有一種情況,離婚后女方先與別人結婚,但仍與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與現在的丈夫離婚,再與前夫復婚。
婚姻法規定公民有結婚的權利,也有離婚的權利。當事人以離婚作為達到某種欺詐目的手段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雙方已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為由,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時,法院查明事實的義務與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發生沖突,即使法院審查后,認為夫妻間感情沒有破裂,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剝奪當事人離婚自由的權利,這就為一些假離婚生三胎的人制造了條件。
離婚訴訟過程中,偽造證據,虛構債權、債務,以達到多分財產,少承擔債務的目的
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必須查明。實物性財產及依法登記的財產容易查明,而涉及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則容易虛構,無法真正查明。在訴訟過程中,經常出現一方提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方經手的債務,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予以否認的情況。
02
假離婚的后果
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虛假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離婚無效并收回離婚證、離婚調解書,始為自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
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離婚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以“假結婚”、“假離婚”等方式向有關部門騙取安置房、拆遷補償款等,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從民事法角度來看,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若以“假結婚”、“假離婚”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該結婚或離婚相應民事行為無效。
從刑事法角度而言,一般此類情形所涉金額均較大,一旦被查證屬實,直接構成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主要是以“假結婚”、“假離婚”達成騙取公私財物目的的,則構成詐騙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麗水慶元縣婦聯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