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說案】夫妻離異后,孩子的興趣班費用由誰承擔?
本報記者 李國
作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力出眾,有一門拿得出手的特長。那么,在離婚糾紛中,那些超出了義務教育外的興趣班費用可以納入撫養費,要求對方支付嗎?
近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7年,家住重慶武隆區的羅先生和張女士離婚了,根據離婚協議,孩子由羅先生撫養,但是因為上學的問題,女兒暫時隨張女士一起在主城區生活,羅先生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在此期間,張女士先后為孩子報名參加了書法、攀巖、鋼琴、美術、跳舞、語言、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多個興趣班。
張女士說,她給女兒報班的事宜,都是通過微信告知羅先生,但均未得到羅先生肯定性答復。
或許張女士將婚姻的失敗怪罪到前夫頭上,產生了一些怨念,又或許愛女心切。4年的時間里,張女士讓孩子參加10多個培訓班,花費17萬余元。
羅先生稱,自從離婚后,他都是采用現金支付、微信轉賬等方式,陸續向張女士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至2020年7月,之后再未支付。
“她未經我同意,擅自給孩子報了這么多興趣班,還要求我支付興趣班費用,動輒就是上萬元,我不同意,我也沒有這么多收入。”對于不再支付撫養費,羅先生如是說。
去年底,張女士一紙訴狀遞交重慶武隆區人民法院,要求羅先生支付孩子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生活費、保險費、課外培訓費等等,共計17萬余元。其中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費費用有7.6萬余元。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撫養費支付的數額應當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撫養費,并非是子女花費的所有費用。結合當地物價水平,張女士主張羅先生支付女兒撫養費中,有一年多時間,其平均每月費用已超過撫養費承擔的合理性,且張女士所舉示的消費明細不能直接證明該項消費系孩子所用。
一審法院判決,截止到去年12月,結合羅先生已陸續支付的孩子撫養費情況,酌情判決羅先生向原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共計4.25萬元。駁回張女士的其余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書后,張女士當場表示不服,隨后向重慶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審判結果】
法官認為,本案中,張女士與羅先生的矛盾分歧在于應由誰支付孩子參加興趣班的培訓費用。對此,雙方均陳述在二人離婚時,孩子尚未參加興趣培訓班。
根據當今社會實際情況,興趣班已成為子女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興趣班費用屬于學費一部分,也是撫養費的一部分,雙方可以協議分擔,也可以起訴至法院判決分擔。但必須經當事雙方認可。
因孩子參加興趣班的費用,超出基本教育及合理范圍內的額外教育費用,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張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教育費的范圍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學的教育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費及孩子必須接受的教育項目的相關支出。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表示,無論是母親還是父親,愛孩子就應該多關心陪伴孩子,而不是用各種花錢的措施表達。如撫養費約定了具體數額,未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的撫養費就包含了當地一般教育標準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教育費用超出協議約定的數額的,原則上講,報班的一方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如對方同意,費用可以分攤;但如果興趣班的學費昂貴、遠超當地一般教育標準費用的,超過的部分需要由作出報班決定的一方自行承擔。
[來源:工人日報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