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法典》對壓歲錢的歸屬作出解讀 記者調查發現島城流行開設“成長賬戶”
恭喜發財,紅包拿來。春節假期過去,你家孩子收了多少壓歲錢?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孩子壓歲錢能否自己保管的解答沖上熱搜后,頓時掀起一場“壓歲錢誰做主”的熱議。 《民法典》的規定簡單概括就是,家長可以幫忙保管壓歲錢,但錢還是屬于孩子的。此消息一出,無數網友炸了鍋,很多90后年輕父母“哭訴”規定來得太晚,自己從小到大都沒見過還回來的壓歲錢;還有人調侃,爸媽的“套路”系列之“壓歲錢我替你存著”終于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
擔心亂花 壓歲錢大多要上交
昨日,記者針對島城孩子壓歲錢的去向展開調查,接受調查的大部分孩子表示,自己的壓歲錢交由父母保管,有需要時再向父母要;少部分孩子表示,壓歲錢由自己保管支配,這是父母對自己的信任。當然也有“折中派”,壓歲錢一部分上交父母,跟孩子無關;一部分孩子留下,由自己支配。
“以前不把壓歲錢給孩子,主要是擔心孩子年紀太小,對錢沒有概念,放在他們手里會亂花。現在孩子雖然長大了,但也養成了習慣,收到壓歲錢后就交給我們。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像市民劉女士一樣做的大多是70后、80后家長,他們認為孩子沒有金錢概念,只有喜歡和不喜歡之分,一旦有錢缺乏節制,會將喜歡的玩具等一股腦買回來,可等新鮮勁一過,就把買回來的東西扔到一邊,不當回事了。而另一方面,壓歲錢不是一筆小數目,在家庭開支中能起到大作用,所以要把孩子的壓歲錢收起來保管。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很多孩子都希望父母能將壓歲錢給自己一些,他們覺得手上有零用錢,平常買學習用品也方便。一些中學生認為:“不想開口問父母要錢,手上有點錢,花起來心里沒有壓力。 ”也有上小學的孩子向記者坦言:“看到有些同學帶壓歲錢去學校,喜歡什么就買什么,非常羨慕,希望也能自己支配壓歲錢。”
禮尚往來“羊毛”薅在父母身上
“孩子的壓歲錢不就是家長隨出去的壓歲錢換來的嗎?”過年發壓歲錢,對很多家庭來說成了禮尚往來的互動方式,親朋好友給自家孩子發壓歲錢,自己自然也得給親朋的孩子發個紅包,所以很多家長認為,孩子收到的壓歲錢其實就是自己給出去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而這“羊”,當然就是做父母的。
市民林先生每年過年都要給親戚的孩子準備壓歲錢,林先生說,這幾年每年都要發出去將近一萬元的紅包。 “我和妻子兩邊的親戚家里都有小孩,為了公平,每家的孩子給得一樣多。 ”林先生告訴記者,家里的親戚為了禮尚往來,到林先生家拜年也會給孩子帶個紅包。這些壓歲錢不是小數目,他會留一點零頭給孩子,自己收走大部分,就這樣兜兜轉轉發出去的壓歲錢,又回到了自己的口袋。
開設賬戶“存起來”的諾言成真
媛媛今年5歲,從剛出生開始,父母就為她開設了“壓歲錢賬戶”,每年孩子的壓歲錢都會存入這個賬戶,如今賬戶中已有好幾萬元。媛媛的媽媽說,這也算是零存整取,等孩子上學之后交給她,讓她學著自己支配。采訪中,像媛媛爸媽這樣做的多為90后年輕父母。他們表示,自己小時候父母總是把錢拿走說給自己存起來,可到頭來也沒見到壓歲錢。現在自己做了父母,既然是親戚給孩子的錢,那就給孩子存著,等以后會連卡帶錢一起交付到孩子手上。
“我女兒今年6歲,從小到大,她的壓歲錢一直在卡里存著,今年她要上小學了,這筆錢可以拿出來給她買書和文具,讓她學會自己支配壓歲錢,這樣以后錢放到她手里我也放心。 ”市民姜女士告訴記者,今年過年的壓歲錢,她給了女兒一部分,春節期間帶女兒一起去買了上學用的書和文具,讓女兒在親身體驗中慢慢懂得支配錢的概念。
專家說法 要讓孩子學會“花錢”
壓歲錢,是長輩對晚輩的愛與祝福。讓孩子明白壓歲錢內涵的同時,父母可以引導孩子明白金錢的意義。青島成長心理研究院院長石卉表示:“財商與智商、情商、逆商同樣重要,借用零花錢的儲存、規劃、使用、分配等過程,幫助孩子逐步建立金錢觀。因此家長不要把壓歲錢自己收著,要學會順勢而為。 ”3歲至5歲的孩子,需要讓他們認識金錢以及學會使用;6歲至8歲的孩子,應該培養起“我的錢”的意識;8歲至9歲的孩子就要培養他們獨立打理自己的零花錢的能力。因此,這個時期的孩子家長可以適當將一部分壓歲錢交給孩子自己保管、自己支配。10歲至11歲的孩子,就應該讓他們懂得節約用錢,學會計算,家長可以帶孩子去辦一張單獨的銀行卡,讓孩子試著有財商理念。
平時,家長也應該教育孩子金錢來之不易,可以帶孩子到自己的工作單位看看,告訴孩子金錢是通過勞動獲得的,是付出辛苦勞動的報酬,讓孩子懂得珍惜金錢,并尊重父母和其他人的勞動成果。同時還應該教育孩子,錢雖然能買到很多東西,但是壓歲錢的寓意是親人間感情的表達,健康、友情、親情和信任比金錢更值得珍惜。
管理孩子壓歲錢也要有“法治思維”
父母究竟應不應該花孩子的壓歲錢?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杜慧謙律師表示:“家長管理孩子壓歲錢時要有‘法治思維’,要合乎法理、順乎情理。 ”
首先,給壓歲錢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應當歸受贈人所有。《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接受長輩的壓歲錢就屬于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接受壓歲錢。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受到不同限制,只能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根據《民法典》規定,雖然壓歲錢歸孩子所有,但是孩子不能隨意消費或者支配,如果是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父母代為支配;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僅能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只能購買鉛筆、橡皮、小吃、飲料等,不能購買大件用品、游戲裝備或者大額打賞主播等,大額消費需要經過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認,否則無效。
父母可以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前提條件是為了維護孩子的利益,比如說父母為了使孩子財產的經濟價值更高,或是為了改善孩子的居住生活條件等,但是不能用于自己消費。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人對他人構成侵權,比如將別人打傷,毀壞了別人的玩具、財產等,則應當從未成年人的壓歲錢中優先支付,剩下的再由父母賠償。
本版撰稿 觀海新聞/青島早報記者 鐘尚蕾
[來源:青島早報 編輯:亞麥]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