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已取消的職業資格一律不再技能鑒定
根據省人社廳日前下發的《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市人社局下發通知,就進一步做好青島市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加以明確。其中規定,凡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除規定情形外,一律不得組織職業技能鑒定。
2013年以來,國務院先后分7批取消了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434項,占總數的70%以上。其中,技能人員職業資格280項。通知要求,各區市人社局,各職業技能鑒定所(基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嚴格落實國務院取消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文件中的有關要求,除符合人社廳發〔2016〕182號文件規定的情形外,一律不得組織職業技能鑒定,不得通過證書管理系統打印相關證書。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公布后,對清單之外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不得開展相關考試發證活動,不得使用證書管理系統打印相關證書。
通知明確,對符合人社廳發〔2016〕182號文件要求,需要進行技能鑒定和打印相關證書的,各區市人社局,各職業技能鑒定所,各有關部門(單位)需按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程序,填寫相關統計表和匯總表,經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審驗匯總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備案同意后方可打印證書。
全國(省)新職業統一鑒定的物流師、公共營養師、廣告設計師、信用管理師、創業咨詢師等已取消職業,根據人社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通知還強調,省(市)金藍領培訓及技師、高級技師社會化統一鑒定已取消的職業(工種),于2017年6月10日對單科成績不合格的考生進行一次補考,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證書打印。技師、高級技師評審和技能競賽已取消的職業(工種)證書辦理工作應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
對已取消的職業(工種)遺失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再補發職業資格證書,由發證機關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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