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學體育老師受賄44萬判3年 給11個學生辦證
在四年多時間里,濟南一中學體育老師蘇某某受賄44萬元,同時還向他人行賄。日前,濟南市歷下區法院對這起中學教師受賄、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蘇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5月9日,本案一審判決正式生效。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蘇某某是濟南某中學的體育教師,兼任男子籃球主教練及體育特長生招生測試評委。在擔任該校男籃主教練期間,利用負責男子籃球隊隊員比賽、辦理國家運動員一、二等級資格證書的職務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底四年多的時間內,多次收受學生家長及中間人給予的賄賂,受賄范圍涉及山東、山西、新疆三省區,共為11名學生違規辦理了國家一級或者二級運動員證,受賄金額最多的一次達12萬元,共計受賄44萬元。
不僅收錢,蘇某某還進行行賄。學生家長吳某為了讓孩子被北京某高校錄取找到了蘇某。受吳某的委托,蘇某某以其妻子的名義辦理了一張10萬余元的銀行卡,送給了北京某高校的一位體育主教練,請該高校的這位體育主教練在高水平運動員測試過程中給吳某之子予以照顧。
法院經審理認為,蘇某某系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蘇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蘇某某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蘇某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蘇某某是在偵查機關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實后,主動交代了大部分受賄的事實及行賄的事實,受賄系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蘇某某在交代受賄事實時主動交代行賄的事實,行賄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對蘇某某作出判決,蘇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同時,蘇某某非法所得4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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