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度法院審結了一起身體權糾紛案件,5歲孩童脫離監管玩耍時,被一大孩子誤傷,兩個孩子的監護人各自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2015年12月某天,5歲孩童王某跟隨父母到姑姑家走親戚,下午3時許,王某在親戚家院門外玩耍,被一旁玩耍的姜某(8歲)拿著一個塑料帶齒的玩具擊傷右眼,治療共花費2萬4千余元。經鑒定,王某右眼受傷,構成十級傷殘。王某治療期間,被告父母僅墊付醫療費8000元,多次交涉被拒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與姜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脫離監護人視野,姜某誤傷王某,雙方監護人均有過錯。姜某作為直接的侵權人,對王某的損害過錯程度較大。法院認定姜某承擔90%賠償責任,王某監護人承擔10%的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令姜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萬6千余元。
半島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李雅妮 李阿欣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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