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宣判結果后,低著頭的被告人王某一下子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哭著走出法庭。昨天,嶗山區(qū)法院審理一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這是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以來,我省法院系統(tǒng)判決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
回放
培訓學校“老師”組織作弊
被告人王某系濟南某培訓學校工作人員。今年2月,王某帶領學生參加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在參加青島某高校的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 (國家絕密級)前,王某使用手機QQ組建“青島某高校總隊!”討論組,邀請考生孫某、徐某、王某等人加入,并告知孫某等人在考試過程中,可通過討論組發(fā)送考題,由他提供答案。
在參加考試的過程中,孫某使用手機將試卷的第一頁拍照,徐某、王某將部分考題的關鍵詞發(fā)送至QQ“青島某高校總隊!”討論組,被告人王某上網查詢后,把題目答案在討論組公布。孫某等人的行為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并報警。今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麥島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據相關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嶗山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昨天,嶗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現(xiàn)場
QQ聊天記錄成證據
隨著審判長說了一聲 “開庭”,戴黑色眼鏡的被告人王某被帶進法庭。庭審的1個多小時里,王某聲音很低,大部分時間低著頭,只在最后陳述時才抬起頭。
“你為什么要組建QQ群?”庭審中,公訴人問王某這個問題。被告人王某說,當時自己只是跟學生們開了個玩笑,因為考慮到學生不容易,出于同情心,才提出幫助他們。后來,他也沒有想到學生會把手機帶進考場,至于答案,他承認是上百度搜索出來,然后發(fā)到QQ群里的,其中有一道題沒有搜到答案。后來,學生告訴他因為作弊被抓了,他就趕到派出所投案了。“你在培訓學校負責什么工作?”王某的辯護人提問,被告人王某說,自己在學校負責學生日常生活,負責早晚自習,考試期間帶著學生外出考試。
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說,當天他帶著二十五六個學生參加考試。當天考試時,有3名學生作弊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其中有一個手機還處于開機狀態(tài),還有人在廁所發(fā)送題目被查獲。一些學生在證言中說,考前,被告人王某說藝考很松,大膽地抄就行了。被告人王某也向警方供述了自己在考前組建QQ群,并把學生拉進群里,告訴他們可以提供幫助的事實。公訴人隨后提交了QQ聊天截圖、圖片截圖等證據,當法警拿這些截圖給被告人王某看時,他頭低得更厲害了,只看了一眼,就說沒有異議。
焦點
被告人庭審后失聲痛哭
當天庭審中,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請求對自己從輕處罰。該不該免于刑事處罰,成為當天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王某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情節(jié)輕微社會影響較小,沒有達到嚴格意義上的“組織”行為,建議對他免于刑事處罰或從輕處罰。公訴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輕微,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王某組建討論組,明確告知學生上傳題目,符合作弊的特征。
在最后陳述時,低著頭的王某長嘆了一口氣,15秒后才開始說話。他說,沒有想到學生能帶手機到考場,沒想到造成后果,懇請法庭從輕處理。嶗山區(qū)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嶗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校組織的文學藝術綜合科目考試屬于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機在考試前組織多名考生加入其建立的QQ聊天群,并在考試中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有損社會誠信,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建議從輕處罰的量刑意見予以采納。
當審判長宣讀完審判結果后,被告人王某當庭服判。之后他控制不住情緒,捂著臉哭了起來。
審判長李偉告訴記者,這是我省法院系統(tǒng)判決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罪案件。本案中考慮到被告人王某是初犯,又有自首情節(jié),同時也沒有謀利行為,所以綜合考慮做出一審判決。
(記者 陳勇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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