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高考成績公布后,江蘇省泰興市第一中學的考生小聞發(fā)現(xiàn),其歷史成績竟然是C等。平時歷史模擬成績一向得A或A+的她,懷疑自己的考卷被評卷老師誤判了,遂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及其主管部門江蘇省教育廳提出申請,要求查看自己的考試答卷,均被拒絕。
無奈之下,小聞將江蘇省教育廳告上法庭,要求公開歷史答卷、原始分數(shù)以及劃分各等級的分數(shù)線等信息。
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被告雙方圍繞江蘇省教育廳作出“不予公開”這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江蘇省教育廳是否具有法定職責公開信息等焦點進行了激烈辯論。
狀告教育廳
小聞就讀于江蘇省泰興市第一中學,是當?shù)匾凰男羌壍母咧小8呖记埃÷劦臍v史科目平時模擬考試都是A和A+,然而,2015年高考的結果卻是C。雖然小聞的語、數(shù)、外總成績高出一本投檔線20分,達到不少重點大學的錄取線,但卻卡在歷史科的C等級上,因此錯過很多理想高校。這個結果對小聞打擊很大,其班主任也認為這個成績不是她的平時水平。
2015年6月,在得知成績后,小聞的母親陳女士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查分申請。隨后,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回復稱,成績準確無誤。但對于小聞的具體分數(shù),則未公布。對此,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稱,考生答卷屬于“國家秘密級秘密”,不屬于行政公開的范疇,因此,考生或家長不能查看考生答卷。
對于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答復,小聞的母親陳女士無法接受。于是,她們向江蘇省教育廳申請公開小聞的歷史答卷。半個月后,江蘇省教育廳“不予公開”的回復再次打碎了小聞一家的希望,并稱“答卷、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實施細則按照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2015年10月,陳女士向國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教育部回應稱:考卷“不屬于國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并要求撤銷此前江蘇省教育廳作出的“不予公開答卷”的行政回復,還要求其于15個工作日內(nèi)對陳女士的申請重新作出回復。
不過,陳女士至打官司前仍未得到江蘇省教育廳的重新回復。而根據(jù)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高考答卷掃描后,保存期為考試成績發(fā)布后6個月。陳女士擔心,很有可能高考成績公布6個月后,其女兒小聞的答卷就被銷毀了。于是,小聞將江蘇省教育廳告上法庭。
原告稱不能漠視考生糾錯權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認為,教育部印發(fā)的《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中第41條明確規(guī)定:考試信息由教育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未經(jīng)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因此,江蘇省教育廳既可以是考試信息的公開方,也是考試信息公開的授權方,所以江蘇省教育廳具有公開考試信息的法定職責。江蘇省教育廳“不予公開”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guī)定。
原告代理人還認為,教育部、國家保密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五點雖然規(guī)定“考試后的考生答卷不屬于國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但并沒有明確界定“一定范圍的人員”包括哪些人員,也未將考生本人排除在外,更沒有絕對禁止公開,所以江蘇省教育廳可以公開考生答卷。此外,被告江蘇省教育廳拒絕公開考卷的理由是“公開高考歷史等級分數(shù)線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這一點毫無依據(jù)。
原告代理人還表示,既然閱卷存在誤判的可能,就應該設立相應的糾錯機制,不能說怕麻煩、怕?lián)熅涂梢岳碇睔鈮训牟蛔鳛椤?/p>
被告稱影響考卷命題公正性
被告代理人認為,江蘇省教育廳不具有公開考試信息的法定職責。首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而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不符合這一規(guī)定。
其次,根據(jù)教育部(2015)1號文《201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考生對成績質(zhì)疑的救濟途徑僅為申請成績復核,并未規(guī)定可以申請公開考卷。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已經(jīng)履行了成績復核程序并作出書面答復。
“公開考卷會涉及評分規(guī)則,因此會影響今后考卷命題的公正性,且一旦形成常態(tài),恐將會引發(fā)考試成績不理想的考生蜂擁至教育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紛紛要求查分,從而影響正常的辦公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關鍵是,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履行了成績復合程序,也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了答復,所以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代理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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