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浙江、上海等地相繼出現“毒跑道”事件。事件發生后,一些學校迅速鏟除了“毒跑道”,一些學校出具了“達標”的檢測報告。據專家介紹,我國已有塑膠跑道設計建造的相關標準,塑膠跑道材料本身也是無毒的。但是由于學校招標存“貓膩”,部分無良商家在生產、鋪設等過程中添加了有毒物質,這才導致跑道“變毒”。
劣質產品對國人的健康造成的損害數不勝數,有蘇丹紅、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問題,也有裝修建材行業的甲醛超標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大都按照產品質量問題進行處理,頂多回收產品然后給予賠償。相比較造假所獲得的利益,懲罰力度確實太小了,以至于公眾認為質檢部門監管不力,甚至以為國家標準過低,給國家帶來信任危機。
正是由于對于劣質產品處罰過輕,所以有不少商家在招標過程中可以用劣質價廉的產品替代符合標準的產品。毒跑道屢屢出現也就不以為奇了。
不管如何提高國家標準,處罰力度跟不上就會形同虛設。而劣質產品對國人健康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卻又不得不慎重待之。筆者認為對于類似于“毒跑道”這樣對公眾健康具有潛在威脅的產品,不能簡單的用質量問題來處理,應該歸為刑事問題。
由于商家在用劣質產品生產“毒跑道”的時候,已經對公眾安全造成了威脅,如果經檢測有毒物質超標,且造成了嚴重后果,就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則根據有毒物質含量進行刑事處罰。畢竟在主觀上,商家是知道劣質的“毒跑道”對公眾是有害的,所以有主觀害人之意。
或許有人覺得筆者大題小做了,類似的影響比較大的法律事件就是“酒駕入刑”了。相比較來說,利用劣質產品的“毒跑道”的商家比酒駕者更清醒的認識到其行為對社會公眾會造成傷害的,具有主觀故意傷害公眾的嫌疑。其罪過要比酒駕入刑要大的多的多,也比酒駕更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
所以說,在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國家的質量標準和工程招標過程中的腐敗問題上的時候,在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對孩子們產生的危害上的時候,在我們義憤填膺的時候,我們更需要進一步冷靜思考如何禁止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的發生。
任何犯錯的行為都需要給予同等程度的懲罰,才會禁止類似的事件發生。所以對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毒跑道,需要從立法的角度來考慮,需要對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處以對等的懲罰,而不能僅僅止步于商品質量的檢測上面,以至于把明顯的刑事犯罪行為變成了簡單的商業行為。這需要我們盡快對類似于“毒跑道”這種主動使用劣質產品具有主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立法入刑,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我們總是生活在劣質產品的“恐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