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酒駕身亡,同飲者共賠近15萬元
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帥因酒后駕車不幸身亡,其家屬將事故當晚與王帥同飲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這一起因酒駕身亡導致的生命權糾紛案件進行宣判,判決5名同飲者共賠償近15萬元。
2021年11月25日21時許,王帥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23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等人一起打麻將。
2021年11月26日0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蕾蕾等人在龍華區某酒吧喝酒。2時許,王帥與張山、張峰、蕾蕾等人準備前往某火鍋店吃夜宵喝酒,王帥打車回家后駕駛摩托車趕到火鍋店。李一、李二隨后也來到火鍋店。
當日4時許,眾人準備離開火鍋店,王帥在明顯醉酒的狀態下堅持駕駛摩托車離開,隨后發生車禍身亡。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帥持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醉酒后超速駕駛一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面對突如其來的悲劇,王帥的家屬悲痛欲絕,他們認為雖然王帥本人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但張山、張峰、李一、李二、蕾蕾作為當晚的同飲者,未能有效勸阻王帥酒后駕車,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因此,王帥父母、姐姐及王帥兒子作為原告,將張山、張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訴至龍華區法院,要求賠償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多項費用。
5名被告認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飲酒,并未進行勸酒或強迫喝酒,且對王帥生前酒后駕車回家進行了勸阻,他們不應賠償。
龍華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詳細調查了事故經過和各方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王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酒后駕車的違法性、人身危險性和造成損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斷和預見,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盡最大注意義務。同時,在共同聚餐飲酒的特定環境下,作為理性普通人,共飲者因參與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從而產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損害的必要注意義務。事發當日,王帥與5名被告共同聚餐飲酒,雙方之間形成一種特定關系并產生合理信賴,5名被告應從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顧與保護的注意義務。
綜合考量王帥和5名被告的過錯程度、導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龍華區法院認定王帥本人承擔85%的責任,5名被告共承擔15%的責任。在5名被告應承擔的責任當中,張山與王帥關系較好,張峰與王帥自小相識,其二人理應對王帥的身體狀況、飲酒能力、行為習慣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發前一晚已與王帥一同參與麻將娛樂,知曉王帥精神狀態,對王帥應負有較高的照顧義務,應分別承擔35%的責任。李一、李二此前與王帥不甚熟悉且系事故當日最后趕到火鍋店的人員,蕾蕾系事發當日才結識王帥,但其三人作為在場人員,亦應提醒飲酒人員要適量飲酒和阻攔王帥酒后駕車,應分別承擔10%的責任。
王帥身亡產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93424元。根據各方責任的大小和過錯程度,龍華區法院判決被告張山、張峰分別向王帥家屬支付賠償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別向王帥家屬支付賠償金14901.36元,共計近149013.6元。
宣判后,蕾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飲酒要適量,切勿酒后駕車,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責任人。同飲者也要盡到合理的照顧和勸阻義務,避免因飲酒過量導致不必要的悲劇發生。對于酒后駕車的行為,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可能給自己和他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報記者 翟小功
本報通訊員 何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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