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購原料生產138萬元假保健品
一年輕女子因生產并銷售假冒偽劣的國外品牌納豆激酶復合膠囊,于近日被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80萬元。另兩名利益鏈上的同伙,也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緩刑,并各處罰金。
離職員工自購原料生產假保健品
1981年出生的范娟具有大學文化,她于2004年至2013年間在南京某公司從事保健品銷售工作,曾參與銷售該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代理的加拿大某公司生產的納豆激酶復合膠囊,該膠囊的主要成分是納豆激酶、輔酶Q10和白果粉等,主要用于中老年人心腦血管疾病的預防保健和輔助治療。
2014年12月,范娟從公司離職后意圖自己加工生產假冒的上述復合膠囊,并冒充真品對外銷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2014年12月,范娟通過網絡聯系了西安利時生物公司業務員秦麗娜,并將上述產品的樣品郵寄給對方,要求該公司提供與真品相同顏色的納豆激酶原料。秦麗娜向公司領導李某某匯報后,領導表示同意按范娟的要求辦。同年12月至2015年10月,范娟先后9次以18.2萬元的價格從李某某及秦麗娜處購買納豆激酶原料520公斤。為降低仿冒成本,范娟向李某某、秦麗娜采購的納豆激酶原料中未添加真品中含有的輔酶Q10等成分。
警方查獲假貨共計138萬余元
范娟在訂購納豆激酶原料的同時,還通過網絡聯系了從事保健食品代理加工業務的劉永昌,后經與劉永昌約定由范娟提供白色塑料瓶、納豆激酶原料、瓶蓋、封口膜等。劉永昌提供膠囊殼,并以每瓶4.4元的價格進行灌裝。劉永昌明知范娟仿冒進口保健食品,仍承接該膠囊灌裝業務,并通過他人將60粒膠囊裝成一瓶,封口貼膜,在瓶蓋、瓶身上噴上仿真標貼,以假亂真。
2015年3月,范娟找到其表姐夫姜杰,由姜杰為其保管劉永昌從外地托運至泰州市的假冒瓶裝納豆激酶膠囊。姜杰在明知劉永昌托運來的5箱共3600余瓶保健品是假冒進口貨的情況下,仍幫助其在假冒的納豆激酶瓶身外粘貼印有商品名稱、主要成分、注冊商標等字樣的黃色英文標貼,并在標貼上加蓋仿冒的生產日期印章,后將假冒貨源快遞給范娟。
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范娟、劉永昌累計生產假冒的納豆激酶23000余瓶,范娟向劉永昌支付加工費共計10萬余元,后將部分產品以每瓶60元至70元的價格銷售給侯某、成某等人。
2016年4月13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分別在南京市、泰州市及山東濰坊市,將范娟、姜杰、劉永昌抓獲歸案。并分別在范娟、姜杰家中搜查到417瓶、12瓶仿冒的納豆激酶膠囊,經檢測,上述膠囊中均不含產品包裝上標注的輔酶Q10成分。
后經公安機關核查,范娟、劉永昌生產的假冒納豆激酶膠囊貨值金額達138萬余元,其中姜杰參與生產的貨值金額達21萬余元。
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80萬元
2016年9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范娟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永昌、姜杰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將他們公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日前,鼓樓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范娟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永昌、姜杰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偽劣產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范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永昌、姜杰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三被告人生產或參與生產的納豆激酶膠囊對外銷售的金額不明,從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考慮,故擬依各自生產或參與生產的貨值金額分別比照尚未銷售的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條款,以被告人范娟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80萬元;以被告人劉永昌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70萬元;以被告人姜杰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范娟、劉永昌、姜杰涉案贓物假冒納豆激酶膠囊及加工、包裝材料等,予以沒收銷毀;劉永昌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追繳。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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