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婚后不久,欣喜地發現自己懷孕了。但在醫院做孕檢時,醫務人員發現小林患有慢性腎小球腎炎,但并沒有將病情充分告知小林,也沒有給予有效治療。此后,小林的腎功能進一步減退,最終導致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為保全母體健康,小林被迫終止妊娠。
2014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醫學會受當地衛生機構委托,對小林病案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例屬于二等甲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2015年初,司法鑒定機構對小林后續治療費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小林需終身服用百令膠囊等7種藥物、平均每日藥費總額為261.97元,后續治療費以其服用該7種藥物的總天數為準進行累加計算。
小林認為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巨大損害,原因在于院方告知不全面,造成其延誤診療,為此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75.9萬余元。
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林患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已被鑒定為二等甲級醫療事故,醫院對此存有過失。經司法鑒定,小林需終身服用藥物,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法官調解,小林放棄了部分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廬江縣某醫院自2015年12月31日起每年賠償小林因醫療事故導致的后續治療費1萬元,該款按年度由廬江縣某醫院于次年12月31日付清,付至小林75周歲止。
目前,該調解協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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