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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稱被小學生撞骨折獲賠7萬余 被告上訴改4萬

2016-06-01 09:20: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劉雯

放學路上,8旬老人伍義清自稱被11歲小孩小林(化名)撞倒,致左股骨骨折,南充順慶法院遂一審判處小林及監護人賠償7萬余元。判決書下發后,小林母親表示不服,上訴至南充中級人民法院。

5月28日,記者了解到,日前,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小宇在放學途中,作為已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況,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將伍義清撞倒,小宇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小林方擔責70%,賠償伍義清老人47941.88元,余下由老人自行支付。

案情回顧

8旬老人自稱被學生撞倒一審獲賠7.9萬元

去年11月6日中午,家住南充市順慶區瀠溪鎮的80歲老人伍義清,正準備回家給女兒做飯,不慎摔倒在地。她自稱,是被迎面走來幾名學生,靠近自己一側的“學生”將自己撞倒。

“我當時抓住了他的衣服,但他還是跑了。”據伍義清回憶,將他撞倒在地的學生,正是當時在鎮上小學念五年級的11歲小林。隨后,伍義清的女兒趕到現場,并將母親送醫,經診斷,伍義清左股骨骨折,鑒定為8級傷殘。

事后,老人家屬要求小林的監護人賠償,多次協商未果后。老人及家屬將小林和其父母告上法庭。小林母親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后,自己曾多次問過孩子到底撞老人沒有?孩子都說沒有,自己也相信兒子確實沒撞倒老人。林女士說,她也希望通過法院審理,能夠證明兒子沒有撞人。

2015年9月7日,根據南充順慶區法院一審判決,小林父母需賠償老人伍義清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3475.6元。

審判現場

上訴方提供新證據 醫保、賠償金不可共享

對于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在判決書送達到小林的母親時,表示不服。并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12月7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庭審。根據上訴方提供的材料顯示,伍義清老人被撞后進入南充市中醫醫院的記錄曾記載,在“入院病歷”中有一項“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約1+小時,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的事實。

對此,上訴方代理律師陳思宇、胥文提出質疑,如果確認伍義清被王宇撞倒,那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不納入基本基本醫療保險金保險范圍。”因此,伍義清就不應該享受理賠。然而,伍義清卻已向醫療保險機構辦理了理賠手續,兩方事實明顯存在矛盾。

5月28日,記者從小林父親姚先生所提供的判決書上看到。日前,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優勢證據規則”確認小宇撞倒伍義清,適用法律正確。法院終審同時查明,伍義清老人在受傷后經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銷 4987.2元。至于伍義清老人病例記載其“自述不慎摔倒”這項新證據,南充市中院認為,這與老人被撞摔倒并無矛盾,且老人方表示這樣做是為了報銷治療費。不過,經農村醫療報銷的費用應當在先前認定的費用里予以扣除,老人實際損失為68488.4元。

判決結果

學生方擔責70% 賠償老人4萬余元

雙方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法院判決認為:小林在放學途中,作為已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未能注意路況,在公用同行的道路上不慎將伍義清撞倒,小林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判決書還顯示,伍義清雖年近八旬,但其本身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該時間段是其所行走路段中的小學放學時間,也應當知道未成年人活潑好動的天性,其在該時間段行走,理當注意路況及避讓而未能注意,其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一審法院以全部責任由小林一方負擔欠妥,以小林承擔70%責任,伍義清老人自行承擔30%的責任。南充中院作出判決:小林方賠償伍義清老人47941.88元,余下由老人自行支付。

[編輯: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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