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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指定鍋爐就不通氣 法院認定天然氣公司捆綁交易

原標題:法律上如何認定捆綁交易?什么是聯合抵制交易?一文了解→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案例涉及餐飲、民用天然氣、蔬菜批發等民生行業,法院依法制止壟斷行為,判決對因壟斷行為受損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涉及多個民生行業 保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2017年10月,青海省民和縣某村的10余位村民向華某燃氣器具公司購買了燃氣壁掛鍋爐,華某燃氣器具公司按照村民的要求將鍋爐安裝完畢。然而,當村民向當地唯一的民用管道天然氣公司——川某天然氣公司申請接通天然氣時,川某天然氣公司要求村民必須購買自己指定的壁掛鍋爐,否則就不給接通天然氣。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何雋:為了給燃氣壁掛鍋爐接通天然氣,村民只能拆除已經安裝的鍋爐,購買川某天然氣公司指定的壁掛鍋爐。鍋爐拆除后,村民要求華某燃氣器具公司退款,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向村民退還了燃氣鍋爐價款。但是由于壁掛鍋爐對安全性要求很高,鍋爐拆除后很難再次銷售,更不可能原價銷售。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因此遭受了不小的損失,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川某天然氣公司賠償燃氣鍋爐的價款和鍋爐安裝費。

法官介紹,本案是捆綁交易糾紛,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的一種。那么法律上如何認定捆綁交易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何雋:本案中,川某天然氣公司是民和縣主城區唯一的民用管道天然氣供氣企業,在民和縣主城區的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川某天然氣公司在辦理村民天然氣安裝申請時,要求村民必須購買指定的燃氣鍋爐,而同類的燃氣鍋爐本來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購買,并不影響使用和安全。

因此,川某天然氣公司利用了自己在民用管道天然氣市場的獨占地位,把供應天然氣與銷售燃氣鍋爐綁定在一起了。想接通天然氣,就必須購買指定的壁掛鍋爐,這就構成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捆綁交易。川某天然氣公司應對由此給華某燃氣器具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本案中,法院基于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向村民退還的壁掛鍋爐價款和鍋爐安裝費,判令川某天然氣公司向華某燃氣器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何雋:本案還有一點值得關注,反壟斷案件中,原告舉證難、訴訟成本高一直是原告勝訴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本案在2020年5月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已經認定川某天然氣公司存在捆綁交易的行為。

本案起訴時,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這份行政處罰決定,而川某天然氣公司沒有相反證據推翻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這時,華某燃氣器具公司就無需再行舉證證明川某天然氣公司實施了本案被訴捆綁交易行為。

引入這樣的舉證規則,能夠有效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可以更好地懲治壟斷行為,保障基層民生,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云南米線生產商實施橫向壟斷 被判賠110萬元

米線是云南當地老百姓非常喜愛的大眾食品,此次最高法還發布了一起云南關于米線的橫向壟斷協議案,有8家米線生產商、30多家米線中間商、300多家米線攤位商牽涉其中。

易某潤滇公司是云南昆明的一家米線生產商,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原本有交易往來的派送米線的中間商和農貿市場的米線攤點不再向其進貨了。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何雋:易某潤滇公司經調查發現,原來這些中間商、米線攤都分別和另一家米線生產商潤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和供貨協議。

協議要求,這些中間商和米線攤只能從協議約定的米線廠進貨,如果違反約定,擅自從易某潤滇公司進貨,就要向潤某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同時協議廠家還將聯合對該中間商、米線攤實施斷供。

在潤某公司和協議約定的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之間,也達成協議,不得向違反約定的中間商、米線攤供貨,否則同樣將處以5萬元罰款。

后來,易某潤滇公司因公司經營難以為繼,最終停止了米線生產。2022年4月,易某潤滇公司起訴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8家公司及個人,認為他們達成并實施了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將自己排除出昆明當地的米線銷售市場,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介紹,本案屬于聯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聯合起來不與其他競爭對手、供應商或者銷售商交易。

同時,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內部也達成協議,一致對違反約定、從易某潤滇公司進貨的中間商、零售商進行處罰,實施斷供,米線廠之間也互相監督,不得擅自對違反約定的中間商、零售商供貨。這樣就在米線生產商、米線中間商、米線零售商之間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合同安排,而本質上就是要把協議之外的易某潤滇公司排除出昆明當地的米線銷售市場。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潤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線廠達成并實施了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并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綜合考慮潤某公司等被訴壟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被訴壟斷行為的持續時間、對易某潤滇公司的影響,二審改判潤某公司賠償易某潤滇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訴壟斷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法官 何雋:本案中,8位被訴壟斷行為人達成固定商品價格、聯合抵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議,法院對被訴壟斷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判決對因壟斷行為受損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賠償,體現了法院辦好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對民生領域的市場競爭行為予以規范,彰顯了反壟斷法治精神。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輯:趙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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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3 09:03
· 來源 ·
央視新聞客戶端
· 責編 ·
趙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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