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福州市消委會:特價商品無“特權”
“特價商品概不退換”,消費者在參加一些促銷活動時常常會遇到商家這樣的告知。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別被商家“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的告示所唬住。事實上,特價商品不能免除質量責任,特價商品并無“特權”。
近日,福州市消委會接到消費者林女士投訴,稱其今年10月底看到福州市區一家服裝店在做鞋子促銷,進店試穿了某款短靴的右只后,感覺合適就現場購買了整雙短靴,價格為159元。短靴買回家放置了十來天,等拿出來穿時卻發現左腳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腳,根本無法正常行走,于是要求服裝店退換貨。該店工作人員卻以銷售時已明示“特價商品概不退換”,且消費者購買的特價商品超過了七天無理由退貨時限,拒絕予以退換。無奈之下,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會求助。
接到投訴后,福州市消委會與該店負責人進行溝通,指出該鞋內出現異物,致使消費者無法正常穿著走路,明顯屬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最終該店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貨退款手續,消費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福州市消委會指出,特價商品不能免除質量責任。商品特價作為商家的一種價格促銷手段,十分常見,但這不能免除商家應當承擔的商品質量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非經營者出售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該商品存在瑕疵,否則,經營者不能以商品價格打折為由,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經營者應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履行商品的“三包”責任。
福州市消委會表示,商家所稱的“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屬于格式條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是無效的,消費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若商家涉嫌欺詐,還應依法退一賠三。“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免除了商家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也明確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若商家明知是質量存在問題的產品但仍向消費者進行銷售,那么商家的行為則構成欺詐,消費者除可主張退還貨款,還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記者張文章)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編輯:芃芃]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