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拓展中轉業務助力國際一流強港建設
目前北方各港口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個別條款制約了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的拓展。全國人大代表、山東港口青島港前灣集裝箱碼頭公司工程技術部固機高級經理許振超指出,目前北方港口在成為國際中轉樞紐港過程存在掣肘。他提出建議,修改目前海運條例中的相關條例,促進北方各港口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拓展,助力山東港口青島港國際一流強港建設。
現行條例造成中轉箱源流失
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體現的是一個港口對國際航運業的區域輻射能力。近幾年,國際集裝箱海運市場的一個突出變化是,超大型集裝箱船舶密集投入海運,為降低成本,船公司聯盟化已成趨勢。聯盟船公司普遍采取在不同區域定點選擇一個中轉樞紐港的做法,以減少同區域其他港口掛靠次數。這是船公司重新選擇、重新定位區域中轉樞紐港的重要時期,也是我國沿海港口爭取成為國際中轉樞紐港的歷史機遇。
目前,國際上對國際一流樞紐港的認定尚未有統一標準。業內通常認可的一流樞紐港主要標識有二:一是集裝箱的吞吐量,二是國際集裝箱的中轉箱量。通常一個港口的國際集裝箱中轉箱量占比達到該港口集裝箱總吞吐量的30%以上,即可認定為國際樞紐港。因為中轉國際集裝箱箱量的背后,是港口的強大功能。
以山東港口青島港為例,2019年國際集裝箱吞吐量達到2100多萬箱,達不到國際一流強港的指標。青島港自1995年開始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至今已25年,年均增長量緩慢。究其原因不是港口能力欠缺,而是目前北方各港口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的個別條款制約了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的拓展。這個條例是2001年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當時保護了國內集裝箱運輸市場的拓展,對我國國際集裝箱運輸事業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但近20年的時間過去了,港口規模、能力有了顛覆性的變化,國際海運市場也隨著世界經貿格局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條例的限制造成中轉箱源流失到國外港口。
建議修改海運條例相關條款
許振超認為,當年規定“外國國籍海運運輸船舶禁止捎帶國內運輸貨物”是對我國沿海港口發展的保護,現在允許“外國運輸船舶捎帶國內沿海港口的外貿集裝箱”同樣是對我國沿海港口發展的保護,將為我國北方有優勢、有條件的港口建設成國際一流集裝箱樞紐港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許振超建議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2016年版)》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從事本章規定的有關國際船舶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不得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或者以互換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業務。 ”而應當允許外國國籍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外貿國際集裝箱中轉業務。另外,應由交通運輸部主管業務司局,對國際海運條例第二十五條釋法,明確外貿集裝箱的中轉箱在國內運輸段是國際間海運運輸的一部分。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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