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屋漏水十年未修好 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損失
購房入住三個月,發現房屋漏水,10年里每年與開發商交涉要求維修,至今尚未解決。近日,淄博高新區法院對一起因房屋質量的問題而引起訴訟的案件作出判決,判決開發商賠償業主齊某某維修費、裝修損失費共10.96萬元,鑒定費1.5萬元。
2006年,原告齊某某購買被告淄博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一套,被告于2006年10月份向原告交房。2007年1月底原告裝修完涉案房屋入住后,發現房屋存在漏水、滲水等質量問題。原告隨后每年都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處理,但至今涉案房屋的質量問題一直未給解決,為此,原告到淄博高新區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
被告稱至今交房10余年,已超出保修期和訴訟時效。對此,原告提供了與被告公司房修部經理的通話錄音兩份,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足以證實原告在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后,每年都多次找被告要求維修,被告至今未處理,因此,本案不存在超出保修期的問題,訴訟時效多次中斷,故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的上述辯稱,法院不予支持。經有關機構鑒定,造成出現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地面防水工程施工不規范所致,次要原因是涂飾膩子、密封膠等施工不規范所致。
淄博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購買被告的房屋后,被告應向原告交付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的、能夠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現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房屋存在漏水、滲水等嚴重質量問題,已影響到原告的正常居住使用,且造成上述質量問題的原因是被告施工不規范所致,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有關質量標準,構成違約,被告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有關部門鑒定,原告的維修費用、裝修損失等共計10.96萬元。淄博高新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齊某某維修費、裝修損失費共計10.96萬元,鑒定費1.5萬元由被告負擔。(記者 張琦 通訊員 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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