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發同業存單限期一年 意在引導金融機構降杠桿
8月31日,央行發布今年第12號公告稱,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機構不得新發行期限超過1年(不含)的同業存單,此前已發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業存單可繼續存續至到期。
“禁止發行期限超過1年的同業存單的初衷有二:防止規避監管和控制杠桿。”方正證券固定收益研究員楊為敩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其一是,防止銀行發行一年期以上的存單以規避明年的監管新規。明年一季度同業存單會納入同業負債,但監管對象為5000億元規模以上的銀行和一年以內的同業存單,一年及以上的同業存單并不納入考核;其二是,恢復同業存單是流動性工具的本質,一年期以上的超長同業存單往往被演化為加杠桿工具,背離了同業存單的初衷。
對此,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同業存單是商業銀行進行主動負債管理的一個重要的工具,它的本質是調節金融體系與金融機構之間資金流動性工具。如果將發行期限拉得太長的話,同業存單可能會出現異化,變為商業銀行或是金融機構增加負債的主要渠道,導致金融機構需要通過同業存單來加杠桿,以支持金融同業業務的快速擴張,引起資金空轉。所以要將使同業存單回歸本源,強調在金融機構中的流動性的管理,調節資金在融通過程中的余缺。
“目前一年期以上的同業存單占整個同業存單的比重相對較低,所以停止發行對整個同業存單不會帶來較大影響。隨著此前發行超一年期的同業存單陸續到期后,未來同業存單會更加突出應有的特征。同時,隨著未來所有新發行同業存單可能都將在2018年第一季度起納入同業負債口徑接受MPA考核,金融機構目前實施的降杠桿也會得到進一步鞏固。”溫彬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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