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月起銀行摸排非居民賬戶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須對符合條件的新開以及存量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客戶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
根據監管部門解釋,此次金融機構賬戶信息報送主要涉及兩類人群。第一種是有海外資產的中國公民,其在海外擁有的任何金融資產(包括存款、證券、投資類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托等)都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中國稅務部門交換信息。第二種是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公民,其賬戶信息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其所在國。
金融機構需識別賬戶類型
按照規定,2017年7月1日開始,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 (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100萬美元)的盡職調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機構報送信息。2018年9月份,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多家銀行相關人士均對記者表示,各家分行已經開始準備高凈值賬戶名單,私人銀行客戶名單由私人銀行部進行統計。
財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近日也公告稱,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將全面收集投資者的非中國居民金融賬戶的基本信息,并依法履行相應的識別和報告義務。
根據監管部門指引,金融機構是開展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主體,主要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不包括我國金融機構在海外的分支機構。上述金融機構按照業務類型分為四類: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的保險機構,不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新開戶需簽署聲明
根據賬戶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個人賬戶和機構賬戶又以2017年6月30日為時間點進一步劃分為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每種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個人賬戶方面,按照監管制定的流程,客戶新開賬戶,金融機構必須獲取聲明文件,如果不提供有效合理聲明文件的,不得開戶,提供文件后,金融機構需要審核聲明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信息,之后將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如果是,則金融機構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如果不是,則無需進一步處理。
而在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和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盡職調查程序中,如果客戶為無非居民標識或根據現有客戶資料中的地址以及相關材料可以證明是居民,則不需要提供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持續監控即可,若高凈值人群賬戶中,無法確認是否為非居民,則需要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中,如檢索電子記錄中為非居民標識且無法根據客戶資料確認賬戶是否為非居民,則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聲明文件。 (記者 景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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