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青島:食鹽經營者不得哄抬串通價格 6月起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鹽業體制改革政策,規范食鹽市場的價格行為,維護食鹽市場價格秩序,日前,青島市物價局印發《青島市物價局食鹽市場價格行為規則》,自2017年6月1日起實行。
《規則》對經營者需履行的價格義務作出了規定,包括: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當食鹽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發生重大異常波動,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經營者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完整食鹽價格及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成本調查及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價格成本調查及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半島全媒體記者 婁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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