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為保障工傷職工的康復權益,規范康復管理,市人社局對《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辦法》從方便工傷職工康復、規范康復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
工傷職工康復方便快捷
為讓工傷職工盡早在最佳“黃金期”進行康復,最大程度恢復身體功能、勞動能力以及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工傷職工生活質量和幸福指數,我市實行工傷康復早期介入,也就是說,工傷職工經過醫療救治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直接到我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診查,經康復機構診查具有康復價值的,可先行入院進行康復治療。減少行政干預環節,變事前確認為事后監管,大大提前工傷職工康復介入時間,實現醫療救治與康復的無縫對接,從而大大縮短康復治療時間,提升康復治療效果。我市自實行工傷康復早期介入制度以來,工傷職工平均外傷康復時間提前 56天,康復療程平均縮短82天,功能障礙康復程度提高50%,有效康復率達到98%。
康復對象實行分類管理
將治療病情相對穩定后,但仍有持續性功能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能力、勞動能力下降,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的工傷職工列入康復對象。為鼓勵工傷職工盡早進行康復,對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可以先入院進行康復治療;對已經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須按規定先進行康復價值確認,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方可入院進行康復治療。工傷職工應當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康復期限內進行康復。康復期滿前,康復機構認為工傷職工仍有康復治療價值的,應當在康復期滿前15個工作日,出具延長康復治療建議書,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康復期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在確認的康復期進行工傷康復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滿后按規定享受工傷康復待遇。工傷職工康復住院期間,按照工傷醫療住院的標準享受伙食補助費。康復費用直接與康復機構結算,工傷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意一家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康復,所發生的康復費用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康復機構按照規定結算,工傷職工只需在康復機構結算屬個人負擔的費用即可。
八類費用基金不支付
為確保基金的合理使用,規定工傷職工在康復治療期間發生下列八類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是生活用品費用;二是非因工傷病及其合并癥、并發癥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三是超出工傷康復規定標準發生的費用;四是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五是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后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六是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七是未經規定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八是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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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名單
1.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
2.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分院
3.青島阜外心血管病醫院(青島市工傷康復中心)
4.青島湛海醫院
5.黃島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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