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論壇網訊(余斌)消費者怎么也不會想到,一家由喜來登集團管理的號稱“國際品牌”的酒店,在其富麗堂皇的外觀里面,竟然存在冒充五星級酒店進行虛假宣傳,安全設施缺陷,安全保障義務不到位的情況,導致消費者在衛生間內摔傷致九級傷殘。人民論壇網調查了解到,因為酒店、酒樓、商場等安全設施不到位,顧客摔傷致傷致殘的事件屢有發生,其中的安全隱患令人憂心。星級收費換不來星級安全,誰來為消費者的安全埋單?
?青島福朋喜來登酒店冒充五星 酒店安全誰來監管?
酒店安全設施缺陷 消費者摔傷致殘
去年的3月15日,北京的趙先生奔著喜來登酒店的品牌選擇入住了位于青島市城陽區文陽路271號的寶龍福朋喜來登酒店。趙先生在正常洗浴和使用洗浴設施過程中,由于酒店衛生間排水系統堵塞,地面大量積水,防滑設施和防護措施不到位,未盡到必要安全保障義務及告知義務,盡管趙先生已經非常小心,但裝修缺陷導致衛生間地面過于濕滑,趙先生未能逃過事故的發生。趙先生隨即被送往青島大學附屬醫院救治,被診斷為右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后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身體和精神遭受了極大的傷害,嚴重影響到了生活和工作。至今已經過去一年7個月的時間,趙先生的受傷部位還沒有完全康復,行走時仍十分疼痛,趙先生的主治醫生青島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葉發剛教授說:“趙先生目前的恢復情況不容樂觀,還不能排除以后股骨頭壞死的可能”。據酒店內部管理人員向人民論壇網透露,此類酒店因設施缺陷發生類似事故屢見不鮮。
酒店級別評定可以“相當于” 安全保障義務無處監管
事故發生后,趙先生朋友到酒店前臺咨詢,酒店前臺仍堅稱自己是五星級酒店,當問及為何看不到標志,前臺竟欺騙說拿去更新去了。人民論壇網在城陽區旅游局和青島市旅游區官方網站的星級酒店名錄查詢中均沒有找到該酒店任何星級資質。在看到趙先生事故現場的視頻和照片顯示,事故發生的衛生間沒有防滑設施,沒有提示標語,地面瓷磚光滑,現場積水嚴重,地漏覆蓋了小膠墊為防止反味;淋浴間的玻璃門縫隙較大,水和沐浴泡沫全部積到洗手間地面,存在安全隱患。消費者花了五星級酒店的錢卻入住了一個沒有星級的酒店,更沒有享受到五星級的安全與服務。人民論壇網就青島城陽福朋喜來登酒店沒有星級評定虛假宣傳的一事,到青島市旅游局反映,青島市旅游局一位閻姓主任回應說:“青島福朋喜來登酒店不是星級酒店,它不歸旅游局管。這幾年由于八項規定,很多酒店都不愿意評星,青島福朋喜來登酒店相當于五星級標準,再比如青島西海岸新區新建很多酒店都是超五星標準,但也沒有評星,目前全國差不多都是這樣。前臺的小姑娘說是五星級,估計是剛來上班的,你們不要和一個小姑娘計較”。在法院審理中,趙先生要求酒店出具安全驗收合格資料,酒店一直未提供酒店安全驗收合格的任何證據材料。趙先生和人民論壇網談起此事時,幾次都無奈的搖搖頭。
投了保險,就能對消費者的安全一推了之?
據趙先生說,他住院期間,青島福朋喜來登大酒店的工作人員領來一位自稱是上海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是過來全權代表青島福朋喜來登酒店和趙先生談判的,并希望趙先生盡快出院,否則后續的醫療費自行承擔。并且說以后有關酒店的有什么事都找她。最后該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離開時連個電話都沒給趙先生留下。趙先生向酒店負責人問明情況后才知道,原來酒店購買了一種“公眾責任險”,酒店出事后,都是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醫療費花多少錢,賠多少錢都和酒店沒有關系了。之后,青島福朋喜來登酒店,就真的什么都不管了,把所有的事情都推到保險公司身上。
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朱紅忠律師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如果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趙先生在向酒店索賠過程中,酒店告知趙先生酒店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具體賠償由保險公司負責,將消費者一推了之。趙先生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法院調解過程中,酒店依舊不積極出面解決,委托保險公司的律師出面,把自己完全度身于事外。保險公司的調解意見是可以按照他們審批的數額調解,但接受這個數額后代表本起事故一次性賠償完畢,對趙先生以后可能發生的費用不再賠償。趙先生既不知道保險公司名字,也不知道保險合同的保額和內容,況且趙先生作為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也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一旦接受調解方案,以后可能因并發癥發生的費用可能遠遠大于現在拿到的賠償款。趙先生很無奈,表示不能接受該調解方案,因身體至今恢復不好,盲目接受調解可能導致以后的后續治療費用無從索賠。
山東柏瑞律師事務所朱紅忠律師說,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以公眾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因疏忽或意外事故等行為造成在該公共場所的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了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原本酒店應承擔的責任部分,轉嫁給了保險公司,可以減輕經營者的經濟損失,但并不是說酒店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了,還要根據保險合同內容和理賠額度等綜合判斷。酒店作為消費服務提供者,應為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考慮,及時協助理賠義務,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切實重視消費者的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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