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供熱方不負責任、2個月不繳水費立即停水、供氣抄表15日后不繳費收取千分之三違約金……昨日,市工商局召開企業不公平格式條款新聞發布會,邀請全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及房地產等50多家企業約談,針對部分企業出現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市工商局要求其限期整改。
發布會上,市工商局通報了工商總局、省局和市局關于開展格式條款專項整治的文件要求,現場點評水電氣暖企業及房地產企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條款。前期,市工商局對全市部分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展開調研走訪,廣泛收集格式合同文本,尋找存在問題的條款。
市工商要求出現不公平條款的有關企業限期整改,對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合同違法行為,列出整改時間表,并上報所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查。并強化監督,懲治違法。對拒不整改的、自查自糾時消極應付的經營者,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立案查處。同時,要將被處罰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不公平條款:
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免除自身責任。
點評:
工商人員認為,因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責任不能歸于消費者,作為供熱公司不能僅以停水停電中斷供熱為由,免除自身因違約造成的違約責任。如果發生此類情況,供熱公司可向第三方追究責任,但不能作為自身免責的理由,屬于免除自身違約責任的行為。
不公平條款:
擅自改裝造成漏水,雙倍賠償。
點評:
用熱方擅自施工給供熱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給鄰居造成損失的,應該由受損的鄰居向擅自改裝的一方提出損失賠償要求,供熱方要求用熱方承擔相鄰方的損失,屬于“越俎代庖”。此舉加重了用熱方的責任。另外,現行規定中,要求損失額按2倍計算沒有法律依據,損失方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失額,不能事先以格式條款的方式規定用熱方承擔雙倍賠償。
不公平條款:
逾期繳付電費,當年欠費賠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賠千分之三。
點評:
工商人員表示,現行條款對所欠電費違約金的規定為按日計算,同時未對違約金設置上限,他們發現,該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遠遠超過同期銀行存貸款利率。本條關于違約金的規定顯然過分高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不公平條款:
擅自遷移、更動、操作電表,居民也按每次5000元計付違約金。
點評:
根據現在的規定,市民如果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工商人員調查發現,相關部門目前對所有違約人的違約金,都按5000元每次計算,沒有區分出“居民用戶”。
不公平條款:
兩個月不繳水費,將停止供水。
點評:
工商人員表示,按照規定,供水單位停止供水前,應當對用戶進行催告,經催告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條款屬于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的法定義務,沒有催告就采取停水手段。
不公平條款:
抄表后15天未繳費客戶,自逾期日起交千分之三違約金。
點評:
工商人員表示,按照相關的規定,應當是燃氣用戶逾期60日未繳納燃氣費的,由燃氣經營單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供氣。此外,按照規定,條款中規定的違約金為千分之三,高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記者 樊蓉 通訊員 門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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