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5日表示,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8月13日起實施。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共有808家,涉及股權激勵計劃達1110個,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激勵計劃,對科技型、創新型公司的推動明顯。總體原則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放松管制加強監管。
鄧舸指出,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信息披露做專章規定,強化信披監管;二是完善股權激勵的實施條件,明確激勵對象的范圍;三是深化市場化改革,賦予公司自治和靈活決策空間,放寬績效考核指標、股票定價機制、預留權益比例、股權激勵與其他重大事項的隔離期、終止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強制間隔期等方面要求;五是強化公司內部監督與市場約束,完善股權激勵決策程序、實施程序等相關程序,對決策、授予、執行等各環節提出細化要求;六是加強事后監管,增加公司內部問責機制安排,細化監督處罰的規定,為事后監管執法提供保障。
鄧舸指出,考慮市場需要緩沖期,辦法實施時,已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或者新提出激勵方案,按照新規定執行。
對5宗案件作出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5日表示,證監會對五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包括了2宗信息披露違法案,2宗內幕交易案、1宗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操縱市場案。
鄧舸指出,上述行為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證監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維護資本市場長期健康規范發展。
資管“八條底線”升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5日表示,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規則主要適用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資管計劃形式開展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同時,私募證券投資也應參照執行。
鄧舸指出,依照新老劃斷的原則作出了過渡期安排,考慮產品本身實際情況,對存量的保本型私募產品、委托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的私募產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倍數,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轉換運作方式或自然清盤。
《規定》是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實踐以及前期近一年征求意見基礎上制訂發布的。可以說,此次《規定》的頒布,標志著對資管類業務的規定,從行為細則上升到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強了對機構的約束力。
修訂期貨保障基金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5日在例行發布會上表示,日前證監會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并征求意見。
較之前的規定,《辦法》主要修訂處為:一是刪除了保障基金規模具體標準的規定;二是對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僅做原則性安排;三是保障基金的繳納方式由季度繳納調整為年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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