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一商店因“一時疏忽”銷售3包總價值15元、過期一個月的面包,被即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元。近日,該超市履行了處罰決定,及時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
今年1月11日,即墨市食藥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即墨北安街道辦事處轄區內一家商店銷售過期食品。“執法人員趕到現場檢查后發現,該商店貨架上擺放有壽光市某食品廠生產的3包過期面包。”即墨市食藥局相關負責人說,3包面包每包凈含量150克,生產日期為2015年11月10日,保質期30天,現場檢查時已過期一個月。
商店負責人稱因平時店里很忙,沒在意面包是否過期,所以就一直放在貨架上銷售沒有及時撤柜。據介紹,每包面包標注的零售價格為5元,3包面包總價值為15元。商店負責人稱,之前銷售的同品牌面包都在保質期內,那些過期面包屬于滯銷產品,已有一個多月沒對外出售了。現場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食品進行了查封扣押。
今年3月7日,即墨市食藥局對該商店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罰款5萬元的處罰。日前,該超市履行了處罰決定,及時到指定銀行繳納了罰款。“食品經營人員應當及時發現保質期臨界的產品,并及時與生產廠家聯系予以更換。”據即墨市食藥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旦銷售經營過期食品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新聞延伸:
買到不合格產品可要求十倍賠償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如果購買到過期食品,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即墨市食藥局相關負責人說,執法部門除了對違法經營者給予相應處罰外,消費者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索賠。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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