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辦近日發布消息,《山東省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意見稿指出,旅游經營者強迫消費可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提高同一門票價格的間隔不得低于3年。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等,除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珍貴文物收藏單位外,應當逐步免費開放。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俱樂部、車友會等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旅游經營者未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和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或擅自在景區以及其周邊擺攤、設點、出租景觀以及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價格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民可登錄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在線反饋意見或建議。 (記者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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