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交所、深交所均在官微發布關于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后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5%,轉讓價格范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
一位券商研究員認為,此處看似只約定了受讓方門檻,其實對轉讓方也做了門檻約定。第一層意思就是,受讓方一次協議受讓大股東的股份不得低于5%;第二層意思是大股東也就是協議出讓方,一次性出讓的股份不得低于5% 。
“一次性協議轉讓5% 如此高的持股比例,很多上市公司股東可能得認真斟酌了,甚至會引發上市公司股東名次的變動,這肯定會約束不少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減持行為。”上述研究所說。
而對受讓方而言,一次性協議受讓一家上市公司5% 的股份,而且一受讓完畢就得遵循證監會減持新規,再減持時:一是得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二是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此前,中國證監會剛于1月7日發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將為市場帶來“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應,二級市場“減持潮”或將不會出現。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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