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決定公布中國保監會起草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稿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后共9章208條。全面推進保險監管現代化,加大對保險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征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就是落實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一些內容。不僅將保監會自主創新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保險法中確立下來,同時將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核心的資本分級制度、測算評價標準 、行業資本補充機制等也寫入了保險法。還建立了償付能力風險的市場約束機制增加了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符合規定的監管處置措施。
青島保險業業內專家蔣先生認為:“意見稿大量篇幅對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作了詳盡的規定,不僅僅明確了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總體要求,明確了保險公司治理不符合規定、情節嚴重的監管處置措施,還反向規定了不合格投資人通過收購保險公司,現有股權間接入股保險公司,規避監管審核的處置方式。完善了規定股東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關系的公司治理制度。真正的實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意見稿中對于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等的違法行為,適度調整了罰款幅度,以提高違法成本。對于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不同程度提高了處罰的力度,處罰金額大多提高至10萬元以上,罰款上限也多提高到100萬元至300萬元,總體上調整為現行《保險法》的2~10倍。
城市信報/信網記者 張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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