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公攤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收入扣除成本歸業主共有
公攤車位能不能出售?開發商是否可以將多個車位賣給同一業主?山西省住建、自然資源、人防、市場監管四部門出臺《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出租、出售行為。
該《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下稱“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納入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與商品房同步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預售車位、車庫的資金應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辦法》明確,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有“規劃已明確具有公共配套設施功能的”“車位、車庫建筑面積已計算在商品房公攤面積之內的(即公攤車位)”“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場地施劃臨時車位的”情形之一,屬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共有。
《辦法》明確,建筑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數量超過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套數的,建設單位在保證本建筑區劃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前提下,可將剩余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建筑區劃內需要購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
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原則,依照買受人的房屋認購順序挑選或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出售或出租。
業主購買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可以相應購買或者租用一個車位、車庫。
建筑區劃內可出售的車位(機械車位除外)、車庫可以作為基本單元予以權屬登記,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單位現售、預售車位、車庫的權屬登記,應當與商品房同步辦理。
此外,建設單位出售車位、車庫時,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過12個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贈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也不得與商品房捆綁銷售。
(高瑞峰)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