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服務費”調查續:各種各樣的費是二手車貸款“潛規則”嗎
昨天,熱心市民張先生打進新聞熱線,反映有關二手車市場按揭貸款購車的一些亂收費現象。
張先生表示,自己長期從事二手車金融服務,對行業內部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現象早已深惡痛絕,這次將這些不合理的行業“潛規則”公之于眾,希望引起有關部門重視并加強監管,使整個二手車市場的經營行為更加規范,讓廣大購車者放心消費。
貸款購買二手車
需另付貸款總額的25%
張先生說,在二手車市場貸款購車,雖然不用支付所謂的“金融服務費”,但是這筆費用會變相地在客戶支付的利息中體現。
比如,客戶在4S店辦理按揭貸款購車,以3年貸款期限為例,一般需要支付貸款總額12%的利息,加上由4S店收取的貸款總額2.5%~4%的“金融服務費”,最終消費者共需要支付貸款總額15%左右的費用。而在二手車市場,如果選擇貸款購車消費,則需要支付高達25%貸款總額的費用。
在二手車市場貸款購車,流程大致是這樣:顧客上門購車,車商會以各種優惠方式推薦顧客選擇貸款購車,顧客同意后車商會將顧客推薦給合作的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的業務員和顧客洽談。只要成交,擔保公司會返5%貸款總額給車商。由于近幾年擔保公司遍地開花,擔保公司為了生存,給車商的返還點數也越來越高,已從最初的5%上漲到了現在的10%。這筆費用最終由消費者買單。擔保公司從銀行借款的利率為9%,擔保公司會收取6%的利潤,加上給車商的10%返還,消費者最終需要支付25%貸款總額的費用。
二手車商巧立名目
收費項目花樣百出
另外,張先生說,消費者如貸款購買二手車,除了支付高達25%貸款總額的費用以外,仍有可能遇到其他的“坑”,二手車商巧立名目,收費項目花樣百出——
名目①貸款風險金
此項收費為消費者在辦理貸款購車時,車商還會要求消費者交納4%~5%貸款總額的風險金。對外收費名義為,因擔心消費者跑路而承擔相應風險所收取的費用。
名目②公證評估費
此項收費較為固定,不受貸款金額多少影響,一律收取2500元。這其中利益分成為車商和擔保公司各拿1000元,擔保公司業務員拿500元。對外收費名目為辦理貸款時的工本費。
名目③ GPS安裝費
此項收費是為顧客車輛安裝GPS,一般收取1500元,而GPS安裝成本一般為300~500元。對外收費名目為怕消費者跑路,追蹤不到車輛而安裝。
名目④業務員家訪費
此項收費為消費者在辦理按揭貸款時,擔保公司業務員需要走訪消費者家里以及單位,對消費者經濟狀況進行一個摸底。一般收取300元~500元。
除此之外,車商還會要求辦理貸款購車的消費者在他們這里按他們的要求對車輛進行投保,而顧客只能選擇第三方責任險的保額,其他均須遵從車商的要求進行投保。而車商能從保險公司拿到除交強險外保額約20%的提成。
記者暗訪
除貸款費用外
其他收費名目繁多
昨天,記者來到了位于龍灣區的二手車交易市場,就張先生爆料的相關內容進行暗訪。
記者以購車者的身份來到了一家二手車行,詢問一款2016年的寶馬五系轎車,提出想以三年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車。車行老板告訴記者,需支付共18%貸款總額的利息。當問及是否還有其他費用時,車行老板起初說:“沒有了。”但最后他又說:“到成交時會和你說清楚的。”
隨后,記者又來到了另外一家車行,同樣以2016年的寶馬五系轎車為例,提出想以三年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車。車行老板表示,貸款購車者首先需要支付18%貸款總額的利息,還要支付貸款總額4%的風險金,2500元公證評估費,以及1500元的GPS安裝費。
當問到這些費用收取的原因是什么,車行老板告訴記者,這些都是擔保公司收取的,他們只收車款,并指出貸款總額4%的風險金是擔保公司墊資時需要承擔風險而收取的,而2500元公證評估費是業務員代辦各種手續收取的辛苦費。1500元的GPS安裝費為擔保公司擔心貸款購車者跑路所安裝的。
最后,記者還跑了另外幾家車行。相關人員均表示,客戶辦理貸款購車時,除利息外還會收取其他費用。一位車行老板稱,這些費用每家店收的總價都是差不多的,如果少收一項費用,其他費用會相應提高。
律師觀點
二手車商收取風險金等行為涉嫌違法
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溫州市青年律師之星項建挺:
對于二手車車商收取風險金、公證評估費、GPS安裝費、走訪費,捆綁銷售汽車保險費等行為,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二手車車商的上述部分收費項目遠高于市場價,且在不同程度上帶有強制性特征,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同時,上述費用的收取,二手車行會在合同條款上予以體現,該合同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確認為無效條款。
浙江聯冠律師事務所主任、溫州市青年律師之星季飛國: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四條規定:“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經銷商違反上述規定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或規定金額的罰款。
由此可見,如遇到經銷商非誠信經營,強制消費者購買各種服務等不合理消費,消費者應敢于對經銷商的違法行為說“不”。消費者在權利受侵害后,應保留相關證據,向消協等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挽回損失。若經銷商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還可要求經銷商支付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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