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店家挪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洗車工行為是職務行為 造成損失應由洗車行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隨著汽車走進千家萬戶,相關產業也發展得如火如荼,如洗車服務。日常生活中,洗車行排隊的場景屢見不鮮,為了節省時間,很多人會選擇將車輛留在那里,待洗好再來開走。那么,洗車工挪車發生事故,車主該找誰賠償呢?黃島區人民法院通過一起案例給出了解答。
2019年9月,家住青島西海岸新區的任某將自己投保的車輛送至某洗車行洗車,由于排隊車輛太多,任某便將鑰匙放在店內,先行離開去辦別的事情。誰知就在離開洗車行辦事的不長時間里,再回來時,自己的愛車竟“受傷”了。原來,洗車工郭某在駕駛該車輛臨時挪車起步時,與另一輛停放在門前的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洗車工郭某未查明車后情況就倒車,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責任已經明確,剩下的就是賠償問題了,任某隨即通知保險公司對車輛定損,共計38600元。車沒洗成不說,還出了事故,無辜的任某認為洗車行應該賠償自己的車輛損失,但與洗車工郭某和洗車行商討賠償事宜的過程并不順利,由于郭某經濟條件有限,賠償遲遲沒有結果,任某很郁悶,無奈之下只得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先行賠償了任某,在向造成損失的洗車行和郭某追償未果的情況下,將二被告共同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判令賠償損失。
黃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郭某是洗車行工作人員,其駕駛車輛進行清洗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所以其中造成的損失應由洗車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洗車行、郭某是保險法意義上的“第三者”,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法院判決,洗車行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86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保險法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保險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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